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鄂 01 执恢 213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 01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鄂 01 执 3019 号。2022 年 11 月 23 日,本院以(2022)鄂 01 执异 135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珠海鸿天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 年 2 月 24 日,本院以(2023)鄂 01 执异 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深圳市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 4 月 14 日,因本案质押物新华百货公司 34165417 股股票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无处置权,故终结(2022)鄂 01 执 3019 号案件的执行程序。2023 年 8 月 30日,本院以(2022)鄂 01 执 3019 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3 期(证券账户号:888373396)持有的新华百货 34165417 股生效。2023 年 11 月 6 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鄂 01 执恢 213 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处置本案质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百货公司 34165417 股股票(证券代码:600785)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百货公司 34165417 股股票(证券代码:600785)的质押;
三、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8373396)持有并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百货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78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以清偿债务,变现款项以 301756417.63 元为限,同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