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主要内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开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首开股份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4.05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