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107)。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李岩,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赵龙节,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容宇,女,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首开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开股份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4.05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