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阳地产:针对本公司一家中间控股公司的法律诉讼

弘昇有限公司为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为优先票据的担保人。

于2024年1月23日,本公司获其控股股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告知,Serica Agency Limited(「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呈针对弘阳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的清盘呈请(「呈请」),要求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颁令将弘阳集团有限公司清盘,理据为弘阳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向呈请人偿还288,578,125美元,即弘昇有限公司所发行于2022年到期的275,000,000美元9.875%有担保优先票据(「优先票据」)项下的付款金额(包括直至2022年8月止的利息)。弘昇有限公司为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为优先票据的担保人。

于本公告日期,有关呈请尚未进行聆讯,且高等法院尚未对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清盘令。

据本公司董事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与其债权人进行讨论,以就其境外债务达成切实全面的解决方案。

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与若干债权人未能就有关全面解决方案的商业条款达成共识而导致呈请人本次单方面行动表示遗憾,惟对债权人的不忿表示理解。其仍然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的重组乃为所有持份者保存价值的最佳方法,因此符合所有持份者的最佳利益。其仍致力于继续与债权人沟通,以探索缩小商业差距的方法,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达成友好和解。与此同时,其正就有关对呈请的适当回应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1)(b)条就有关提呈针对其中间控股公司的清盘呈请刊发本公告。

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400,000,000股普通股,佔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1.88%。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弘阳国际有限公司,而弘阳国际有限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由曾焕沙先生个别及透过弘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註册成立的实体)实益拥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呈请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营运造成重大影响。

董事会将密切监察上述事宜的发展,并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