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第13.25(1)(b)条、第37.47条、第37.47A条、第37.47B条及第37.47E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的公告(「公告」),内容有关该呈请。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宣佈,其已于2024年3月8日就该呈请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授出认可令(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盖印令状)(「认可令」),颁令(其中包括),尽管该呈请已被提出,本公司任何及所有已发行及缴足股份自提出该呈请当日起的转让将不会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规定而无效。
鑑于取得认可令,公告内「转让本公司股份」一节所载的措施自认可令生效当日起已不再适用。
董事会将就有关该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本公司将适时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