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你公司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发展”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号)、《关于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号)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 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对深
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你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措施收回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及利息;充分汲取教训,规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
经查,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以下简称财信发展)2020 年 9 月 9 日对间接
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 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 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财信发展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 2024 年 3 月 21日,财信发展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助尚余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 122.27万元未收回。财信发展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信发展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鲜先念作为时任董事长,闫大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王福顺作为时任总裁,对2021年5月离任前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庆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