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天津中院就与花样年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277,500,000元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中院)(2022)津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中院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森岛置业公司诉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花样年”)、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中国”)以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里公司”)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277,5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原告森岛置业已支付的股权对价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获得本判决第一项全部股权回购价款等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并完成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以股权回购价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向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止。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履行前述向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而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3、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 元;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该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驳回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1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39,695元;由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担1,592,210元;由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涉诉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我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