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发展”)董事吴丹毛先生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03号),因涉嫌短线交易万通发展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吴丹毛先生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吴丹毛:
你涉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吴丹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1 月至今,吴丹毛任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董事,黄卓系吴丹毛配偶。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2月22 日期间,黄卓使用“黄卓”国盛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通发展”股票140,000股、成交金额1,210,600 元,累计卖出“万通发展”股票140,000 股、成交金额1,078,922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吴丹毛作为万通发展董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吴丹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本次收到的仅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