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日前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2号),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与太盟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太盟集团)、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债务化解、引进战略投资举行座谈会。你公司在座谈会后将与太盟集团洽谈债务化解、股权交易合作事项告知相关媒体,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在ST中南股票价格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的敏感时点,你公司向媒体提供与太盟集团洽谈的信息,但未完整说明双方仅就合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尚无具体的方案或推进计划,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协助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