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唐城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于2024年10 月15日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4)津0103民初15729号、(2024)津0103民初15731号]。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诉讼文件的时间:2024年10月15日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
原告:傅书涵、单国杰
被告一: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的案件内容及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内容
经过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投标手续,2016年11月,天津天地源唐城公司与长枫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津西解(挂)2015-114 号地块、津西解(挂)2015-114 号地块幼儿园项目],合同总金额21,875.19 万元。现项目已经竣工,工程竣工结算尚未完成。天津天地源唐城公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长枫公司工程款18,439.27万元。
(二)诉讼的案件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就津西解(挂)2015-114号地块工程,给付二原告工程款82,789,681.43 元,并支付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暂计至 2024年8月24日的利息为10,327,322.84元,与未付工程款合计93,117,004.27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就津西解(挂)2015-114号地块幼儿园项目工程,给付二原告工程款11,750,950.33元,并支付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的利息为 1,465,833.12 元,与未付工程款合计13,216,783.45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责任。
4、请求判决被告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所涉相关事项,原告傅书涵、单国杰曾分别于2024年2月、6月发起诉讼,均分别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驳回。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或执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