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子公司重庆蓝光被判15日内赔偿重庆薪环1.2亿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 74 号民事判决;
2、重庆蓝光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重庆薪环 1.2 亿元;
3、驳回重庆薪环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41800 元,由重庆蓝光负担 616720 元,由重庆薪环负担9250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重庆蓝光负担 2000 元,由重庆薪环负担 300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1800 元,由重庆蓝光负担 616720 元,由重庆薪环负担 925080元。

据悉,本案原告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以合作框架协议纠纷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重庆蓝光赔偿其 3 亿元。2018年 4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川民初 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薪环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18 年 7 月,重庆薪环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告显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将减少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约 9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及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为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