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公司拟以部分按揭应收款债权进行融资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五顺方”)合作,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项下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形成的购房应收款为基础资产,以上述基础资产发行相关产品进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0亿元。
一、本次融资基本情况
(一)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基础资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项下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形成的购房应收款;
(三)期限:在总额不超过30亿的额度范围内分期实施,每一期融资存续期间不超过12个月;
(四)增信措施:就五矿信托基于相关交易合同(具体名称及形式以届时每期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而对深圳五顺方享有的要求其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回购基础资产等),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及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融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购房应收款相关融资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融资的具体方式、条件、条款,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及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及调整融资方案及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择选、融资成本、付息日、付息方式等;
(二)根据融资需要,委任或变更中介机构、决定公司签署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并同意公司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处置基础资产相关权益、提供增信担保措施、循环购买或实施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授权指定人士就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洽谈、谈判和协商,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签署及修改相关交易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