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8 月 12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4 民初 500 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内容如下:
1、华业资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借款本金 4.5 亿元及利息 22406250 元、罚息(以本金 4.5 亿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1.25%计算)、复利(截止到 2019 年 5 月 17 日的复利为 54700 元,自 2019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以利息 2240625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25%计算)。
2、包商银行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 33 号楼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京(2018)通不动产证明第 0021061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3、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在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华业资本对包商银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盛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业资本追偿。
4、驳回包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23793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包商银行负担 5343 元(已交纳),由华业资本、高盛华、君合百年共同负担 2374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内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