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自 2020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流动资本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及收款业务,存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商品房预售金等)及储蓄因结算业务形成的款项,流动资金存款及因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单日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及等额外币),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任廊坊银行董事,公司控股股东华夏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廊坊银行 19.99%股权,为廊坊银行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廊坊银行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华夏控股、华夏控股一致行动人鼎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了流动资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单日存款余额上限均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和 2018 年 12 月 28日发布的临 2018-278 号、临 2018-294 号公告)。除上述业务外,公司因委托廊坊银行向其他方发放贷款,共向其支付手续费 51.6 万元。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廊坊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在廊坊银行办理日常结算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
(二)公司与廊坊银行合作,一方面可进一步拓展合作银行的数量,分散资金至各个银行,避免因单个银行资金调拨困难出现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公司与廊坊银行的合作可进一步拓宽银企合作的广度,寻求更多金融支持。
(三)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廊坊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需就开发建设项目存储商品房预售金及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目前,廊坊银行已纳入河北省地区多个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承办预售金及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公司在廊坊银行存储商品房预售金及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符合相关规定。
(五)公司将按照内控管理标准,加强对公司在廊坊银行所办理业务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