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4 号)——《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和讯)合计持有中
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股票比例 12.47%。天津和讯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3 月 2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 532.13 万股,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 46.87 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和讯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天津中维在 2019 年 8 月 9 日至 8 月 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 547.8 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