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或“公司”)与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港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为加快收回款项、避免收回本金的不确定性,近日公司与雅港公司及吴雪岑进行了友好协商并签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吴雪岑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现将本次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华丽家族与雅港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4 日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20-002),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2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
2、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 74,898,712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21,153.06 元,由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475 元,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415,678.0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被告雅港公司以及吴雪岑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4)。
2020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20-037),公司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243 号》,原审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兴雅港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16,293.56 元,由上诉人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了嘉兴雅港支付的全部债务款项 75,319,390.06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雅港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