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绍兴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97,920 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宁波荣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为绍兴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94,080 万元的财务资助。
“绍兴荣安置业”为开发镜湖新区大越路东侧 3 号地块的项目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公司与“荣安资管”拟按权益比例以同等条件对“绍兴荣安置业”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拟按实际权益比例向“绍兴荣安置业”提供总额不超过 97,92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荣安资管”拟按实际权益比例向“绍兴荣安置业”提供总额不超过 94,08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因“荣安资管”为公司控股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之企业。“荣安资管”无息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荣安置业”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对“绍兴荣安置业”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绍兴荣安置业”的另一股东方“荣安资管”亦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对其进行资助,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加快开发进度,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