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经 2020 年 7月 3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八十八次会议及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含 22 亿元)的中期票据。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MTN1404 号),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 19 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本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将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本公司将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开展发行工作。
四、本公司将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本公司将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七、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本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将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本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本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将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本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推进中期票据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