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而作出。
审阅本公司中期业绩兹提述本公司有关建议更换核数师之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的公告(「该公告」)及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的通函(「该通函」)。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诚如该公告及该通函所述,罗兵咸永道对本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中期业绩」)进行审阅(「审阅」)时,要求本公司提供该资料。应罗兵咸永道要求,本公司于相关期间提供了其可获资料予罗兵咸永道供审阅用途。
审计委员会已不时与本公司管理层和罗兵咸永道跟进审阅情况。审计委员会知悉未决问题及资料可能影响审阅完成的时间。为了解罗兵咸永道提出的关注事项,并确保本公司管理层能够向罗兵咸永道提供其所要求的资料,以尽可能地协助罗兵咸永道完成审阅,审计委员会主动与本公司管理层召开及举行多个会议,罗兵咸永道亦有出席部分会议。
此外,审计委员会积极深入地与本公司跟进,以尝试提供该资料并了解罗兵咸永道提出的关注事项。审计委员会审阅本公司编制和提供以该资料为基础及相关的交易摘要,以更好地了解其背景、商业理由以及本公司批准与该资料相关的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审计委员会亦与罗兵咸永道及/或本公司进行讨论,以了解罗兵咸永道对该资料的要求、该资料将如何影响相关会计处理、该资料将怎样影响罗兵咸永道完成审阅的能力,以及本公司是否可以向罗兵咸永道提供任何替代资料以解决其关注事项。
尽管本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尽力于相关期间向罗兵咸永道提供可获资料供其完成审阅,罗兵咸永道告知审计委员会,其无法在本公司应公佈中期业绩之前出具审阅报告。为避免延后公佈中期业绩,并考虑到相关期间可获得的资料,审计委员会认为其自行对中期业绩进行审阅为适当的。
罗兵咸永道于本公司年度业绩审计前辞任
罗兵咸永道于辞任前,向本公司重申索取该资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从罗兵咸永道获悉此重申旨在告知本公司和即将上任的核数师,罗兵咸永道认为需要该资料作为审计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
当审计委员会与致同就可能任命致同作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进行讨论时,审计委员会要求致同就该资料和罗兵咸永道提出的问题提出其拟议的审计方法,而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合适。
随后,审计委员会就任命致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要求致同与本公司及审计委员会紧密合作,以确保其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委员会要求致同就其工作进展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本公司及审计委员会保持及时沟通,以便满足本公司公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2022年年度业绩」)的监管时间要求。
该公告发佈后,本公司一直持续提供致同所要求的资料。致同与本公司及审计委员会保持持续和定期的对话,以获得对该资料更全面的了解,以便详细说明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开展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