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服务:披露诉讼进展 表示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公司已委任法律顾问准备在截止日期前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集团自该法律诉讼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法律诉讼案的判决书(「一审判决」或「本判决」),判决内容具体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协定及其补充协定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解除;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41,045,978.90元;

(3)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1,812,056.99元;

(4)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能源费、水电费人民币601,408.95元;

(5)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费人民币573,935.85元;

(6)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费人民币17,686,416.25元;

(7)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租赁车位佔有使用费人民币104,245.48元;

(8)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的物业费及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车位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64,498.43元;

(9)被告一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7,844,258.64元;

(10)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979,330元;

(1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7,768,886.32元;

(1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房屋租金和车位租赁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2,858,035.8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13)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未补足部分保证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0,474,329.2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14)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179,000.21元归原告所有;

(15)绿城谘询对上述第(2)项至第(13)项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各方均未上诉,则该一审判决将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截止日期」)。经过我们与法律顾问沟通与讨论后,本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情况复杂(期间涉及疫情管控、原告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等情况),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有误,本公司已委任法律顾问准备在截止日期前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尽管我们还在与法律顾问对一审判决做分析研究并拟定诉讼策略,但我们认为该法律诉讼预期不会影响到本集团的正常营运。考虑到该法律诉讼尚未有终审判决,有关事项仍有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会跟进法律程序,并且继续评估该法律诉讼对本集团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公告,以供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一步瞭解该法律诉讼的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