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宁陵县豫资棕榈

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

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豫资朴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朴和”)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棕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棕建”)以联合体的方式已中标“宁陵县四湖休闲区综合整治及配套服务设施PPP项目”, 项目总投资115,892.38万元。

为推进项目实施,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430.33万元(其中2,250万元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其余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全资子公司河南棕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158.93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其余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与豫资朴和、及政府方代表“宁陵县财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宁陵县豫资棕榈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宁陵县豫资棕榈”),宁陵县豫资棕榈将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开展。

豫资朴和是公司关联方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汪耿超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李旭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豫资朴和是公司关联方,公司与豫资朴和构成关联关系,公司此次对外投资属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形。

鉴于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已中标“宁陵县四湖休闲区综合整治及配套服务设施 PPP 项目”,本次拟设立的项目公司“宁陵县豫资棕榈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仅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推动后续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等事宜,该项目公司不得开展与“宁陵县四湖休闲区综合整治及配套服务设施 PPP 项目”无关的对外担保、投资以及其他业务。

此次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注册资本之外的项目资本金各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按建设进度、按持股比例同时出资到位,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项目公司运行过程中仍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等对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并加强风险管控。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