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崇基置业收到《民事起诉状》

海立方舟将公司、新崇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崇基”)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天津海立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方舟”)将公司、新崇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天津海立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新崇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尔”)签署《公司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新崇基向重庆海尔借款,用于定向偿还海立方舟向新崇基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39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由于新崇基和海立方舟就贷款偿还存在争议,海立方舟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崇基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主要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新崇基向海立方舟偿还借款本金 53,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2、依法判令新崇基向海立方舟支付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3、依法判令海立方舟对新崇基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公司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及新崇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81.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7%。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原告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