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晨山、杨云峰、赵斌、鲁炳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1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你公司2023年7月26日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马晨山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云峰作为总经理、鲁炳波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马晨山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云峰作为总经理、赵斌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马晨山、杨云峰、鲁炳波、赵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预重整、重整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